第一条 为促进会议经营与服务标准化工作的实施,并规范上海市旅游标准技术委员会(以下简称“旅标委”)以及会展奖励旅游专业委员会(以下简称“专委会”)的工作,制定本章程;
第二条 为促进上海会议服务业规范化、专业化发展,推动上海国际商务会议旅游目的地建设,旅标委根据工作需要组建会展奖励旅游专业委员会,并确定其名称、职责等;
第三条 专委会在旅标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;
第四条 专委会以行业和技术专家为主体,通过自荐、推荐并经旅标委审核组建。
第五条 专委会由主任委员、秘书长和委员组合。主任委员、秘书长由旅标委任命,任期为5年;
第六条 专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,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开展工作。主任委员的职责:
(一) 负责专委会的工作,完成旅标委安排的任务;
(二) 负责定期向旅标委报告本专委会所承担工作项目的进展情况。
第七条 专委会设秘书长1名,协助主任委员组织、协调工作组标准制定、评审、推广工作的开展。秘书长职责:
(一) 专委会成员的人选、管理、联络、组织工作组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 参加专委会的活动,及时反映专委会的意见和建议;
(三) 协助主任委员筹办专委会会议;
(四) 对专委会成员的加入进行初步把关;
(五) 负责起草、制定会议经营与服务规范系统框架。
第八条 专委会成员数量不得低于10名,候选人自愿并经自荐、推荐,旅标委评审后作为专委会委员。
第九条 委员的加入
(一) 本人自荐或专家推荐确定候选人;并向专委会提交《上海市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会展奖励旅游专业委员会委员申请表》;
(二) 由专委会将申请候选人资料提交旅标委审核是否通过并予答复。
第十条 专委会下设秘书处,秘书处设置在上海市文化和旅游事业发展中心,作为专委会的工作机构,受主任委员领导,负责专委会的日常工作。
第十一条 专委会委员应遵纪守法,有良好的职业道德;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丰富的工作经验;关心行业发展,认可专委会章程,履行委员职责。一般应符合下列条件:
(一) 为中国公民,不限年龄、性别、地域;
(二) 愿意为上海及长三角地区的会议旅游业标准化建设服务;
(三) 在各自的行业领域多有成就或建树;
(四) 对会议服务行业规范标准有较深入的认知或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。
第十二条 专委会委员的义务
(一) 拥护和遵守专委会章程,积极维护专委会的整体形象和声誉;
(二) 保守专委会内部相关信息,未经批准,委员不得对外发布标准制定信息;
(三) 宣传和贯彻专委会制定的标准;
(四) 积极参加专委会的活动,承担专委会分配的任务。
第十三条 在旅标委领导下实施本领域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;
第十四条 研究会议行业的国内外标准化现状和发展趋势,根据市场和产业发展的需求,参与会议经营与服务系列标准的研究和探讨;
第十五条 持续推进会议经营与服务规范系列标准制、修订工作;
第十六条 参与开展标准评定细则的制定工作;
第十七条 公正、公开地对参加评选的单位进行打分评定工作;
第十八条 对会议经营与服务规范系列标准及评定结果进行积极的宣传。
第十九条 本章程经旅标委审议通过;
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经专委会大会讨论,并获得2/3以上(含2/3)赞成,并经旅标委审议方为通过;
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专委会所有;
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;
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旅标委审定通过之日起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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